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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知〔2018〕76号)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1420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
(一)补贴条件:
1.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并且已经按期付息还款并已支付评估(评价)费、担保费和保险费,不存在违约行为;
3.所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过知识产权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款结束后给予一次性核拨,按实际发生的正常利息、费用的50%补贴。
(三)补贴限额:当年补贴上一年度完成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单个企业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涉及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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